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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老干部政策的解答
发布日期:2006-11-24 08:36:22     来源:红色扎西     

老干部的含义是什么?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是指19499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他们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哪些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一、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二、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含1948年以前解放的地区),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三、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四、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或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为干部的。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源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七、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八、在1948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九、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十一、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理应得到很好地安排照顾。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老干部虽离休,但他们仍时刻关心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党的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了解国内外大事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与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活动,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按规定阅读文件,参加政治活动。他们经验丰富,政治敏锐,立场坚定,要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应掌握什么原则?

中央组织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是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章中"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在这些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予实报实销。

怎样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是我们党和国家一个重要的干留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从社会需求和老同志的专长、志趣爱好、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实际出发,按照因人制宜、戈所能及的原则,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广开社会门路,采取多种形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对曾经长期担任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吝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进行一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交办能其它方面的工作。对长期从事过党务和政务工作的老同志,要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运用他们丰富的政治经验,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传统作风,在关心教育下一代、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作用。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请他们为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乡镇企业献计献策,为群众脱贫致富贡献力量。对企业中的离退休干部,可以组织他们做些拾遗补缺、修旧利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帮助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发挥应有的作用。聘请离退休干部参加在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也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级、副司局(地专)级、副处()级待遇的

条件是什么?

一、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副省()长级待遇:行政8级以上(8)的;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职务,行政9级的;19277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建国以后担任过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二、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副省()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级职务,行政10级的;193812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级职务,行政9级的;19377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193812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三、担任司局(地专)级、县()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或副处()级的政治、生活待遇:1982年底以前行政14级以上或行政18级以上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14级、18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入,不提高待遇。受其它处分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提高待遇;一年以后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提高待遇。在194911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属非供给制待遇而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离休的干部,也不提高待遇。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所在部委党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申报,由中央组织部审批;提高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待遇的报省、区、市党委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所在部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提高享受副处()级待遇的可由省、区、市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所在部委党组审批。

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对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妇女干部等有何特殊规定?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文化艺术工作。特殊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专业技术人员中,1990年以前对在教育、卫生、科学技术部门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休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超过95周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一般应免去其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女干部除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一般应55岁离休退休。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县()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休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上述人员中,在有关规定作出前已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的,不再复职。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原则是什么?其经费和管理有何规定?

干部离休后一般应就地分散安置,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对在高原(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沙漠(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地区工作,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在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少数身体确实不适应当地环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安置时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对要求回原籍的副省()长级以上干部或原籍是省会的离休干部,可到原籍省会安置。对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198312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安置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费、特需费、公用经费和离休费、医疗费、福利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购各种生活补贴(食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由发给离休费的单位负责拨付。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由接受安置地区或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按本地区或本单位同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解决拖欠离休干部“两费”问题有什么部署和要求?

1982年建立干部离退休制度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干部工作十分重视。为妥善解决"两费"(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2月14日转发了中组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提出了采取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等重要举措,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做好拖欠离休干部"两费"的补发工作,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截止1999年底拖欠的离休干部"两费",由中央财政一次性予以补发。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负责补发;企业拖欠的费用,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并通过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补发。各地要确保中央财政补发的"两费"及时、足额地发到离休干部手中,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上述工作落实情况,通过舆论和群众进行监督。

如何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

主要抓好三点:1.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增收节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管理等措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离休干部离休费,并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2.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基金中优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同级政府也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3.规范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统筹项目。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要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保证足额发放。国家统一规定之外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开支项目,具体解决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何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

主要抓好以下四点:1.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疗保险统筹形式。)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可维持现行资金渠道不变,也可纳入单独统筹;各地还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形式。2.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一般可按当地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3.实行单独统筹的行政单位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按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各地确定的筹资标准缴纳,在原渠道列支。离休干部医药费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经核实后由地方财政帮助解决。4.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各地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既要保证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又要加强管理,防止浪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企业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怎么发放?


根据云劳(1995)118号文件规定,在职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因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二、一次性抚恤费,其计发标准为:属于因公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2004年起怎么调整发放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保健补助?

为进一步体现省委、省政府对老干部的关心照顾,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保健补助发放标准作如下调整:从2004年起,现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发给个人的保健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本通知自200411日起执行。(云老通[2004]7号 )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如何缴纳党费?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有工资收入党员的规定比例缴党费。

因病长期休养怎样过组织生活?

对于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不勉强要求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与他们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的文件精神,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共产党员逝世后是否可以在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覆盖党旗的规格有何规定?是否要经过批准或举行仪式?

共产党员逝世后,经生前所在党组织批准,可在其遗体或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遗体覆盖一般用3号或4号党旗,骨灰盒覆盖一般用5号党旗,但不得随遗体火化,随骨灰盒掩埋。覆盖用党旗可以重复使用,也可以赠送给家属用于骨灰盒室内存放时覆盖。覆盖党旗时不专门举行仪式,由其亲属或有关党组织负责人覆盖即可。

党员在受留党查看处分期间逝世的,骨灰盒上不能覆盖党旗。

用棺木安葬的,不能在棺木上覆盖党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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