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地州市、县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委)、卫生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党委(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2002)51号)精神和2002年5月20日《中共云南省书记办公会议纪要》(1)的决定,现就调整离休干部特经费、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有关问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部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
对1937午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干部和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80周岁以上的正厅级离休干部(含提高享受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列为重点医疗保健照顾对象,治疗用药按副省级用药报销;住院时,在医院有条件的况下,可以照顾住单间病房。
二、适当调整离休干部的有关生活待遇
(一)调整80周岁以上离休干部的高龄补贴标准。
1、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按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享受自雇费和高龄补发放标准时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高龄补贴。
2、未年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其高龄补贴和自雇标准,仍按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二)调整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
l、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除仍按原规定发给离休干部本人120元作为保健补助外,其余380元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累计使用。各地州市县和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老干部局和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三)增发陪护费。
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
(四)保证高龄离休干部用车。
1、离休干部的用车,继续执行1996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用车发放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1996]云财文字第139号、云老发[1996]36号)中的第二条(用车限额及收费)、第三条(用车免费范围)、第四条(家属用车)、第五条(在省外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交通费报销标准)规定,以及2000年省委组织部等五部门联发的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费定额标准。
2、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在执行上述现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其看病就医,参加当地活动,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
三、经费开支渠道和管理
(一)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所需经费,仍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各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划拨所需经费;各单位要按有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办法按时缴纳统筹金;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对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应单独建帐管理。除药品目录报销规定外,其他管理报销办法,仍按云劳社[2001]138号和云医保[2002]2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省直单位的上述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颁发医疗保健照顾证,并将享受医疗保健照顾对象名册送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陪护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维持原开支渠道不变。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将经费按一定标准纳入离休干部经费定额标准预算,划拨到各单位包干使用,当年有节余可跨年度使用。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三)特需费、公用经费、高龄补贴。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
2、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将高龄补贴、公用经费、特需费按标准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个人和划拨到同级老干部局或主管部门的老干部管理机构统一掌握使用。
四、离休干部的住房问题
(一)各地、各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要本着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按照老干部政策和房改政策,尽心尽责解决好离休干部的住房问题。
(二)凡经单位同意租住单位公房的,包括所购公房面积未达到应享受面积且相差较大,单位又出租了一套小面积公有住房的,要严格执行当地房改部门公布的公房租金价格,并按房改政策的规定予以租金减免优惠。
(三)各单位对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要优先发放。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宣传,督促落实。
五、执行时间
(一)调整特需经费时间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委才老干部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
2002年7月18日
原文来源:云组通[2002]50号